H.Narsuu 反对以汉语教学为主的双语教育

反对以汉语教学为主的双语教育

H.Narsuu

尼采曾经指出:母语是“真正的教育由之开始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对象”,良好的训练是“一切后续教育工作”的“自然的、丰产的土壤”;教师应当使学生从少年时代起就严肃地对待母语,“对语言感到敬畏”,最好还“对语言产生高贵的热情”。教育是心智成长的过程,而母语是心智成长最重要的环境之一。母语就好比文化母乳,我们在母语的滋养下学会了思考、表达和交流。虽然后续教育有不同领域和学科之分,但一切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地读、想和写,而这种正确性正是通过良好的母语训练打下基础的。认真对待语言,力求准确地使用每一个词,这不仅是为了避免他人的误解,更是对待心智生活的严肃态度。不能想象,一个对写给别人看的文字极其马虎的人,自己思考时会非常认真。相反,凡是呕心沥血于精神劳动的人,因为珍惜劳动成果,在传达时对文字往往都近乎怀有一种洁癖。如果说文化是一种教养,那么,母语就是教养的基本功,教养上的缺陷必定会在语言上体现出来。一个语言粗鄙的人,我们会立刻断定他没文化。一个语言华而不实的人,我们也可以立刻断定他伪文化。一百多年前,尼采埋怨德国青少年不是向德语经典作家、而是从媒体那里学习母语,使得他们“尚未成型的心灵被印上了新闻审美趣味的野蛮标记”。如果尼采生活在今天这个网络时代,真不知他会作何感想。

“语言权利”是指影响国家当局、个人或其他实体语言偏好或使用的人权。语言对人性与文化至关重要,是身份最重要的表达方式之一。因此,对寻求维护其独特群体及文化特点,且时常身处被边缘化、排斥和歧视处境的语言少数群体而言,与语言有关的问题尤为重要。语言权利可以被视作当局在若干环境下使用某些语言、或不干涉个人的语言选择与表达的一系列义务。这些义务亦可延伸至承认或支持少数群体或土著人民使用语言的义务。与语言相关的人权综合了基 于国际人权条约的法律要求、处理语言或少数群体问题的标准,以及国家的语言多样性。国际人权法律 中的多项规定均能体现语言权利,例如禁止歧视、言论自由权、私生活权、教育权以及语言少数群体与群体中其他人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若干指导文件与国际标准也阐述了语言权利,例如《1992年联合国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语言与教育的三项原则》、联合国关于落实《1992年关于少数群体的宣言》的少数群体问题论坛所提出的若干建议、欧洲委员会 《关于框架公约下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主题评论(3号)》, 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奥斯陆建议》。这些标准虽各有差异,但其中所描述的当局履行语言相关的人权义务的方法是相似的。根据这些标准,当局必须:

• 尊重语言权利作为人权的整体地位;

• 承认并促进宽容、文化及语言多样性、以及社会各阶层间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协作;

• 制定与语言权利相关的法律及政策,并为落实权利制定清晰的框架;

• 当局根据相称原则运用或支持不同语言、个人通过语言自由原则履行各自的人权义务;

• 将“主动提供”完整地融入到公共服务中,并承认国家尊重并提供语言权利的义务,确保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者能在需要时无须特意提出要求即可便利地获取这些服务;

• 在司法、行政及执行机构中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以解决及纠正语言权利问题。 许多国际组织已经设立流程、途径及工具,推广并阐明如何落实这些语言权利原则。联合国少数群体问题论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语言及多语言科、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咨询委员会,以及欧安组织少数民族高级专员持续为交流知识、提供援助与专业才智贡献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平台,使得这些人权流程、途径与工具能够得到持续提高并运用于落实语言权利的过程中。这些机制有着一个共同的重要特征:其可靠的分类数据能让当局有效地准备、运用并评估落实这些权利的政策,并在需要时改进其活动与工作。

这些条约、法理及指导文件中涵盖的核心语言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 尊严:《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准则,对于保护与推动少数群体特性的问题尤为重要。

    2. 自由:在私人行为中,语言偏好受到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权、私生活权、少数群体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以及禁止歧视。任何私人行为均应受到保护,无论是商业、艺术、宗教还是政治行为。

3. 平等与非歧视:禁止歧视原则要求国家不得无端在任何活动、服务、支助或特权中通过语言偏好排斥个人或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4. 身份:无论对个人、群体还是国家本身,语言形式的特性是十分根本的身份形式。这些身份可通过言论自由权、私生活权、少数群体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或是禁止歧视得到保护。 语言权利问题:(1) 应在任何涉及国家当局与语言偏好的活动中进行考量;(2) 与民族、群体与个人身份的问题紧密相关;(3)对少数群体的参与和包容产生影响;(4) 如果不能通过平衡、合理的方式得到解决,会造成疏离感或被边缘化,并可能引发不稳定或冲突;(5)在极度多元化的情况及条件下产生。在全球高度多元化的背景下,并不存在一种在各国落实语言权利的“万能”方法。 本指南阐述了语言权利的独特属性并提供了一个运行框架,重点聚焦语言问题中的尊严、自由、平等 与身份,通过在语言问题中运用与落实基本的人权方法使国家切实履行国际义务。

1902年,内蒙古草原上建立了第一所现代蒙古学校,到 2O世纪30年代初期 ,内蒙古大部分盟旗都以兴建了蒙古学校,从清末年间的几所学堂发展到了上百所学校。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后,根据蒙古学校发展历史、蒙古人民群众意愿及儿童的语言实际,选择了双语教学一类、二类模式,在内蒙古开始推进了所谓的双语教学。1949年 3月,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次教育工作会议召开,确定蒙古学校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采用蒙古语文教材。蒙古人聚集地区独立设置蒙古学校、采用蒙古语文教材、用蒙古语授课,加学汉语文课。此后,内蒙古的蒙古学校使用蒙古语授课的办学形式已经固定下来了。在7O年内蒙古“自治”的历史时期中,一直继承实行了“一类模式”的双语教学模式。所谓的 “一类模式”是指所有课程使用本民族语言授课,加授一门汉语。在当今的南蒙古地区这种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具有地方特点的民族教育办学体系已经初具规模,虽然没有尽如人意,但是也与南蒙古当今的政治及社会现实更接近一些。

在1953年8月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届牧区小学教育会议”就对民族语和汉语的课时比重等问题做出了具体安排。如,语文以蒙古语文为主,初小一般不学两种语文、有条件的高小一年级开始添设汉语文课,蒙汉语文课时比重应为 7:3、蒙古族中学或蒙汉合校初中蒙古族班的蒙汉语文课时比例为 7:4,高中班的比例为 5:4等 。除此之外,会议上也提出了“蒙授班初中毕业生的汉文程度要达到汉族高小,蒙授高中生汉文程度要达到汉校初中生程度”等教学目标。1959年印发的《关于 1959—1960年度小学/中学教学计划的通知 》([59]教普字 71号)中已指出:“为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贯彻蒙古族学生“学好蒙汉两种语文”的精神,从新学年起,全区用蒙古语授课的小学,一律加强汉语文教学,小学生从三年级开始学习汉文。蒙古族中学各年级一律加强蒙汉语文教学。今后用蒙语文授课的班级升学或毕业时考汉语文,用汉语文授课的蒙生班级升学或毕业时考蒙语文。” 1957年以后,由于极“左”思想的泛滥“民族政策”受到极大的影响,加大了对蒙古学生的汉语文教学的要求,这导致了拔苗助长的后果,即学生既没学好母语,也没学好汉语。1962年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语文暨民族教育会议 ”上首先对当时的极“左”思想进行“纠正”,其次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中小学蒙汉语文教学和授课用语方案 (VJ稿 )”等一系列政策,规定 “蒙古族中小学一定要坚持学好蒙文蒙语、蒙古族聚居区的蒙古 族小学和初中,一般以蒙文为主,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初中部分课程 (如数理化)可以用汉语文讲授。”“授课用语的规定,学校不得变动,如需变动,须报教育厅批准”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蒙古学生学好母语并且对汉语文水平的提高产生了一定的作用,达到了执政当局希望达到的蒙汉兼通目标打下了基础。进入7O年代之后 ,关于蒙古语文和汉语文关系的政策措施中进一步指出,小学阶段凡是懂蒙古语文的儿童采用一类模式,即所有学科用蒙古语授课,加授汉语文;不懂蒙古语的儿童采用二类模式,即所有学科用汉语文授课,加授蒙古语文;中学阶段:根据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条件而决定,但必须本着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不影响蒙古语文的教学。8O年代,开始对于蒙古语授课学校是否开设外语,怎么开设等问题做了具体安排。同时也明确指出蒙古授课学校应坚持 “首先学好蒙古文”和 “以蒙古语文授课为主”,逐步达到蒙汉兼通的目的。此阶段,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绝大部分农村牧区蒙古语授课小学都提前了汉语课的开设时间,有的从一年级开设,有的从二年级开设。进入 90年代之后,民族教育的重点问题是民族教育如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如何培养 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的“少数民族”人才。 因此,在蒙古学校开设一门外语是整个“民族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蒙 一汉 一 外语 (简称“三语”)教学改革是当时必须先行的改革。1999年 9月印发的《关于在全区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发[1999]108号)中规定“全区各地蒙古语授课中学要从今年开始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从初中一年开始普遍开设一门外语课,并作为必修课来组织教学。” 2000年、2003年、2007年和 2011年分别制定与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双语教学高考学生的考试科目及记分办法。当今的双语教学工作已步入规范,绝大多数蒙古语授课小学一年级或二年级开设汉语文、三年级或四年级开设外语 。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蒙古学生的蒙古语和汉语应用能力,积极推行了“国家”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虽然政治气氛紧张,但是经过蒙古有识之士多年的不懈努力,南蒙古夹缝中生存的民族教育走到了今天,初具一定的规范,形成了具有殖民地特色的蒙古民族教育体系!

但是中国当局为了彻底同化南蒙古的蒙古人,想改变业已成一定规模及形成一定传统的南蒙古的教育体系,把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双语教育模式变成以汉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模式,再次向人们展示了中国当局的赤裸裸的殖民主义嘴脸!南蒙古自古以来就是蒙古游牧民的领土,近一百不到的时间里蜂拥而入的中国人虽然改变了南蒙古的人口结构但永远改变不了南蒙古自古以来就是蒙古人固有领土的历史事实!蒙古的子孙后代拥有接受母语教育的天赋人权,这种基本权力不仅受到当下的国际法的保护,也应该受到中国当局所制定的中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教育法的保障,如果这些法律条文不是一纸空文的话!我们蒙古人世世代代说着阿尔泰语系的多音节蒙古语,用竖写的回鹘蒙古文记载着民族历史,对我们来说蒙古语、蒙古文不只是交流的工具,也同任何民族一样是界定自我,区别于他民族的最大的标杆!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帝王成吉思汗、忽必烈汗说的都是蒙古语,人类史上最伟大的史记 –《蒙古秘史》是用蒙古文书写的!蒙古人,也只有蒙古人曾经是推动欧亚大陆政治疆界变迁的驱力!但是蒙古的子孙今天沦落到了怎么才能保护、传承蒙古语言文字的地步!我们,蒙古人,英雄的蒙古的后代,真的是愧对英雄的祖先!为了对得起蒙古人这个神圣的称号,让我们一起努力夺回我们应得的所有权力把!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