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suu Hartsgaa 族群,民族与民主国家—蒙古国人为什么不待见南蒙古人?

族群、民族与民族国家—蒙古国人为什么不待见南蒙古人?

Narsuu Hartsgaa

民族是什么呢?民族首先是一个共同体,是由人们组成的确定的共同体。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这样叙述的:“民族作为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群体形式,具有一个漫长的历史形成过程。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人群共同体在基本形式的演化上大体经历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到民族这样一个发展序列。每一种基本的群体组织形式,都需要与之对应的纽带作为维系。缺乏纽带,这种人群共同体就无法形成,即使存在也会迅速解体。因此,决定人群共同体本质属性的不是其构成要素而是其形成纽带。对应于基本形式的演化,人群共同体的纽带相继也经历了一个从血缘—地缘—文化—政治的演进过程。……与以血缘或地缘为核心纽带的人类共同体不同,民族传统上被认为是以文化作为纽带凝聚起来的人类群体。为了适应环境,居于该环境中的人群逐步形成了一套特殊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组织方式以及语言交流和精神活动方式,从而形成了自己的文化。共同的经历和渐次传承与积淀的文化又成为一种强有力的纽带,将该人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其成为一个深厚而紧密的共同体。这种稳定的人群共同体就是所谓的‘民族’。”恩格斯所叙述的民族明显是文化意义上的民族,是指今天的原生性民族。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对我们这些曾在社会主义国家生活过的人产生过重大影响,斯大林在1912年底—1913年初在维也纳写的《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曾这样叙述过“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必须着重指出,把上述任何一个特征单独拿来作为民族的定义都是不够的。不仅如此,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今天看来斯大林的关于民族的定义缺少政治内涵,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亦是原生主义的,与今天的民族概念相背离。但是对于正值普法冲突中的法国思想家欧内斯特·勒南而言人种学因素与现代民族的构成没有任何关系,他在1882 年在法国巴黎索邦大学做过留存至今的演讲“民族是什么?”在演讲中他说到:“一个“民族”(nation)是一个灵魂,一种精神原则。事实上,正是合二为一的两件事情型塑了这种灵魂或精神原则。一个在过去,一个在现在。一个是所拥有的丰富记忆遗产;另一个是当代出现的要生活在一起的共同意愿,这是一种保持人们以一种整体性方式塑造的文化遗产的意愿。”在欧内斯特·勒南看来现代民族的唯一构件是共同的意愿,对欧内斯特·勒南来说法国从不通过强制手段追求语言统一,但这并不妨碍法国人以不同的语言拥有共同的感觉、共同的思想、共同的爱好。勒南还指出,人们赋予语言以政治重要性,那是因为人们把语言视为种族的标志,但这是极为荒谬的。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创造性地继续发展了这种观点,对他来说民族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其理由如下: ———首先,它是想象的,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民族的成员,也不可能认识他们大多数的同胞,和他们相遇,甚至听说过他们,然而,他们相互连接的意象却生活在每一位成员的心中。民族的想象为有限的,因为即使是最大的民族,就算他们或许涵盖了十亿个活生生的人,他们的边界,纵然是可变的,也还是有限的。其次,民族被想象为有主权的,因为这个概念诞生时,启蒙运动与大革命正在毁坏神谕的、阶层制的皇朝的合法性。民族梦想成为自由的,并且是 (如果在上帝的管辖下)直接的自由。衡量这个自由的尺度与象征的就是主权国家。再次,民族被想象为一个共同体,因为尽管在每个民族内部可能存在普遍的不平等与剥削,民族总是被设想为一种深刻的、平等的同志爱。那么限定于此范畴的民族到底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安德森则侧重于从民族情感与文化根源的视角进行探索,而不是被有意识信奉的各种政治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加以理解。这些先于民族主义出现的文化体系,在日后既孕育了民族主义,同时也变成了民族主义形成的背景。只有将民族主义和这些文化体系联系在一起,才能真正的理解民族义涵。他认为“民族就是用语言——而非血缘——构想出来的,而且人们可以被‘请进’想象的共同体之中”。同为民族建构论者的厄内斯特·盖尔纳认为,在西方的前现代化社会,从统治阶级到普通民众,特别强调的是彼此之间的文化差异性,而不是共同性,这种文化差异性赋予了政治统治以合法性。直到现代社会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职业流动性、不稳定、快速变化的劳动分工对人们提出文化同质的要求,原来存在于不同人群中的“低俗文化”就慢慢地被一种“高层次文化”取代了。这种“高层次文化”包含通用语言、普遍识字、精确表达、技术性等等非个性化内容。盖尔纳认为,文化同质群体的形成是通过民族主义运动来完成的,他指出,“民族主义时代并不仅仅是这个或者那个民族的觉醒和政治自我表现的总和。而是当总的社会条件有利于那种统一的、相似的、集中维持的高层次文化时,当这种条件遍及到全社会的人口而不仅仅遍及到为数很少的精英分子时,就会出现一种局面,即定义明确的由教育作为后盾的、统一的文化单位构成人们自愿地并且往往热情认同的近乎唯一的一种组织单位。这时,文化单位似乎成了政治合法性的自然源泉”。简言之,盖尔纳认为,“是民族主义造就了民族,而不是相反”。安东尼·吉登斯将民族与“明确边界的领土”和“统一的行政机构”联系在一起; 卡尔·多伊奇更是简明有力地指出: “一个民族(nation)就是一个拥有国家的人民(people)”。与政治化的民族定义相对,民族学、人类学等学科,以及那些对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有更多认识的学者则偏向于从文化的角度来理解民族,将其界定为“从文化的角度来区分的人们共同体”。例如,格罗斯认为: “一个民族或一个族群是一个享有共同文化、价值、制度、习俗和生活方式的共同体,是一个可以被观察的实体。”而少数民族就是“在文化上不同于居住同一国家内的主体民族的人”。沃森认为: “一个民族就是一个某类人群的共同体,其成员依靠团结观念,共同文化和民族意识连接在一起。”我更为欣赏“族群 —象征主义”民族理论的代表人物安东尼· 史密斯有关民族的基本观点: 1. 民族 (nation) 的基础是族群 (ethnie 或 ethnic community), 即“一个国家的族群核心常常塑造该国民族的特征并使其疆界形成; 因为正是经常在这样的核心基础上国家才与民族结合。”2. 族群的重要成分是族群起源的神话、族群地域的象征等文化因素而不是人种因素,因为“族群不是通过世袭血统脉络, 而是通过保留在群体文化个体之中的持续的感受,共享的记忆和共同的命运等脉络来延续的, 也即族群是通过包含在各种神话、记忆、象征和价值观之中的文化亲和力脉络来延续的。”3. 研究民族必须从长时段的历史文化着手, 而族群恰恰就根植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之中。史密斯强调:“如果我们想要领会现代民族和民族主义的力量以及理解他们的形成, 我们必须追溯各民族在长时段中的起源和形成以及他们在未来可能的走向。” 4.现代民族是通过代表上层的横向族群和代表中下层的纵向族群的作用, 在不断市民化和政治化的过程中产生的。这也就是“不通过实现劳动分工和疆域固定, 或不实现每个成员共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法权, 没有哪个希望成为现代民族的族群能达到其目的。” 5.由于民族的核心是有着持久历史文化基础的族群,因此其历史悠久,不是现代的产物,民族和民族主义的存在也因此将是持久的。安东尼 .史密斯在考察前人的研究成果上对古代民族与现代民族既政治民族与文化民族这两类民族重新分别进行了定义,他将政治民族 nation(他称之为“民族”) 定义为“一个有名称的人类聚居形式,它有共同的神话和记忆,有共同的大众公共文化,有既定的祖国,具有经济统一性,所有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将文化民族 ethnic (他称之为“族裔”) 定义为“具有共同祖先神话和历史记忆,具有共享文化成分,与历史版图有一定联系,具有一定团结的(至少在精英层面是这样的)、有名称的人口单元”。

民族与族群虽然都是历史上形成的人们共同体,但两者的区别十分明显。从性质上看,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而民族强调的是政治性。族群这个人们共同体的根本属性在于它的文化性,无论哪一位学者的定义都认同这一点。正因为如此,笔者才认为族群是一个对某些文化要素的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以此突出它的文化性特征。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虽然也具有文化性,但这不是它最重要的基本特征,一些民族虽然没有鲜明的文化特征,但仍然认同为一个民族, 因为他们仍具有民族的自我意识。民族强调的是它的政治性。这是因为: 第一, 在从部落发展成民族的历史过程中,国家是孕育民族的母腹。恩格斯说过:“建立国家的最初企图,就在于破坏氏族的联系,其办法就是把每一氏族的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把非特权者又按他们的职业分为两个阶级,从而使之互相对立起来。”所以,国家的产生,对民族形成的最大作用,就是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民族与氏族、部落等人们共同体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地缘关系为基础,后者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所以,国家的产生也就表现为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化的完成。一般情况下,最初的国家都要使用行政的手段统一语言、文字,加强人们的经济联系。

     族群与族群之间的边界在哪里?我们用什么作为标准划定族群之间的界限等问题是人类学、民族学的重要领域之一。1975年,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位教授, N·格拉泽和 D·P 莫尼汉在其著作中归纳一些学者的讨论并把族群定义为: 族群(ethnic group),是指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一种群体; 其中最显著的特质就是这一群体具有的宗教的、语言的、习俗的特征,以及其成员或祖先所共有的体质的、民族的、地理的起源。这个定义考虑到族群的文化因素和社会因素,族群的外延也有所扩大。族群广义上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是科威特的穆罕默德·哈达德所界定的:指社会上所具有独特的因素,因文化和血统而形成不同意识的群体。可以说,它是因体质或文化上的特点而与社会上其他群体区别开来的人们共同体。穆罕默德·哈达德认为可识别性 (identifiability)、权力差别 (differential power)及群体意识(group aw areness)是族群的三个基本特点。涩谷和匡1965年提出的族群定义是“由于具有实际或虚构的共同祖先,因而自认为是同族并被他人认为是同族的一群人。”这种意义上的族群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相同的语言和相似的生活方式。这一定义因其简约而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下面是《剑桥百科全书》对族群的界定:“一个社会中的人口的一部分。他们拥有 (真实的或构拟的)共同世系、共同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共同的文化和体征, 同时有将自己视为特别群体的意识”。《麦克米伦人类学词典》的界定:“指能自我区分或是能被与其共处或互动的其他群体区分出来的一群人, 区分的标准是语言的,种族的,文化的……族群的概念联合了社会的和文化的标准, 且族群性的研究的确集中在族群间的互动及其认同的文化和社会的关联过程中。”这个定义的特点是强调了族群的社会文化特性,并指明通过种族、语言、文化等符号来强化族群的区别和划分。社会人类学界比较常用的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定义:“某种群体由于体质类型、文化的相似, 或者由于迁移中的共同记忆, 而对他们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种主观的信念, 这种信念对于非亲属社区关系的延续相当重要, 这个群体就被称为族群”。在这方面挪威的人类学家巴特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巴特的主要观点是:族群是社会建构的,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限制。族群并非先于文化和整体成员而存在,而且也不是固定不变。这就意味着,族群并不具有观念那样的持久性。巴特还认为,调查群体的实体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不应是孤立的,因为这样做产生给人以误导的印象,趋于相信族群是稳固的,在本质上被束缚着的凝聚物。从而,注意力应该聚焦于群体边界。晚年的巴特写道:他和他的斯堪地纳维亚同事们的这本书(指巴特编写的书籍“族群与边界”)引起广泛关注原因在于:它的违反直觉主张:不同于人们话语里具体化的常识,不同于族群活动家和人类学教科书中的修辞。族群认同并非取决于共享文化与历史的大量事实,而是取决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例之更加有限的一系列标准,而且如果政治势力进行操纵,它还会深受影响。巴特的重要贡献在于强调考察族群应该改变原来那种通过一系列客观的族群标志如服装、食物、语言等,而是应该考虑限制这些内容的边界。关于族群边界,巴特有两个重要观点:第一,边界是持续存在的,尽管许多人群和信息不断地跨越;第二,根据第一点进行推论,群体无法与世隔绝地存在,而是必须与其他相类群体互为存在。换言之,边界不可能无中生有地框定“某物”,而是辨别两个以上的“某物”。这样一来,族群性实为不同主体的分类实践。巴特从遭遇、流动的角度来理解族群性。巴特的洞见不仅跨学科地推动学术界对族群性乃至民族主义问题的深入思考,涉及到这两个领域,你可以不同意他,但不能无视他或者绕过他。人与人之间一旦有他我之别,边界就产生了,这实际上就是分类。

正如给民族下定义如此艰难一样,给民族主义下一个众所接受的定义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每个民族学、人类学流派都会从自己的理论角度下定义。在当代西方民族主义研究中主要存在四种范式 ,即原生主义、永存主义、现代主义和族群 —象征主义 (当然,可能还存在后现代主义等其他研究方法 )。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现代主义”和“族群 —象征主义”。对于现代主义的厄内斯特.盖尔纳来说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简言之,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它在要求族裔(ethnic)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的疆界,尤其是某一个国家中,族裔的疆界不应该将掌权者与其他人分割开。在盖尔纳看来民族主义的产生,与资本主义的到来有关。他把社会分成前农业社会阶段(或称为狩猎采集社会)、农业社会阶段和工业社会阶段,农业社会和农业社会以前的社会不存在民族主义,因为民族主义的存在需要文化和权力两个要素,而在农业社会和农业社会以前的社会,「可以这样说:文化和权力,这两者按照民族主义理论是缺一不可的潜在的合作伙伴,在农业时代主要的条件下,哪一个都不会太喜欢对方。」只有到了工业社会才存在民族主义,他说:「正因此,按照我们的模式,向工业主义过渡的时期也必然是一个民族主义的时期,这是一个狂暴的调整时代,政治疆界或文化疆界,或者两者都在被改变,以满足第一次使人感到它的存在的民族主义的要求。」工业社会之所以存在著民族主义,是因为它具备了民族主义产生的基础和必要条件,由于分工的不同和不断变化,「这种经济角色体系和其中的位置发生的迅速不断的变化,产生了某些直接的、深刻的重要后果」。这种后果就是某种平均主义和普及教育,而「这里描述的教育,即普及的、标准化的、一般性的教育,的确(盖尔纳自己强调的)在现代社会的有效运行中起著某种重要作用,而不仅仅是社会使用的措辞可自我标榜的一部分」。因为它为工业社会中某种次生文化和高层次文化的产生奠定了基础。高层次文化的出现,就必然导致民族主义,他说:「新普及的高层次文化,现在急需得到政治上的支持和加强。既然高层次文化的任务如此伟大而艰巨,它就不可能不要政治基础。用他的话说:“每个姑娘都应该有丈夫,并且最好是她自己的丈夫。现在,每一种高层次文化都希望有一个国家,并且最好是它自己的国家。”并不是所有的野蛮文化都可以成为高层次文化,那些没有可能成为趋势的文化会自动退出舞台,它们不会产生民族主义。

安东尼·史密斯是“族群 — 象征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概括起来,史密斯认为持“族群 — 象征主义”的学者中间具有一些共同的关照,即扬弃现代主义的完全精英导向的分析特点;通过长时段对社会和文化模式进行分析;在族群的框架中分析民族和民族主义的兴起; 关注集体激情与依念问题; 重视研究族群和民族认同的公众的、道德的和情感的维度,因此能够抓住集体文化认同的持续性和转变性。他虽然承认,“现代主义坚持把现代世界的民族类型与过去的集体文化认同区分开来是正确的”。但是却指出,“我们却应该注意不要在这些‘前现代群体’和‘现代民族’之间划出太大的断裂,也不要像霍布斯鲍姆那样预先否定前现代群体和现代民族之间的任何延续性”。

对于民族主义最为经典的分类即汉斯·科恩的二元分法,他在其1944年发表的《民族主义的思想》在这本书中将民族主义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西方的”“好的”,另外一种是“非西方的”“坏的”民族主义,而后来的学者也延续了这一二元法,发展出公民民族主义、自由民族主义或宪政民族主义与族群的民族主义的划分。其实早在19世纪中叶,美国政治家威廉·柯林斯·惠特尼就将民族主义分为像美国一样的开放民族主义和德国、俄罗斯一样注重本土性的封闭民族主义;E·B·哈斯也一样区分革命民族主义和兼容民族主义;安东尼·史密斯分了领土民族主义和族群民族主义,将公民民族主义作为领土民族主义在政治价值观上的一种延伸;霍布斯鲍姆也对民族进行了二元划分,将1830-1870年间的民族主义称作“政治民族主义”,而1870-1914年间的民族主义称作“族群民族主义”或“语言民族主义”,而前者往往有一定门槛限制而积极追求统一。公民民族主义强调公民的政治权利、义务、信仰对于民族的作用,根源于公民共同的法律和制度文化,思想来源于启蒙运动;公民民族主义者往往追求国土内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不反对国内族裔的多样性。而族群民族主义以一般共同的传承为界定,其传承包括共同先祖、语言、信仰等事物,族群民族主义相信每一族群都有权选择自决,或由当前的社会体系独立出来,或超越国家要求同一民族的独立或统一。一般而言人们认为公民民族主义是进步、包容的而族群民族主义是狭隘、排外的,公民民族主义倾向于以出生地认定国籍而族群民族主义则以血缘,但公民民族主义也可能具有一定排外性,例如其公民权的获取往往是以族群特性的剥离为代价,将多元的族裔文化整合到统一的公共文化中。美利坚合众国是公民民族主义的最典型的代表,而以色列国纯粹以族群民族主义为立国之本直至今日。1992年偶然独立建国的哈萨克斯坦以血缘、族裔、文化为基础的族群民族主义正在取得成功,从世界各国回归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人的涌入已经改变了该国的人口结构,哈萨克斯坦已经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哈萨克人的民族国家!公民民族主义界定民族为:一个成员间彼此认同自己同属于一个国家,并且彼此平等共享政治权力,并且支持相似的政治程序的人民团体。根据公民民族主义的原则,民族的基础并不在于每个成员有共同的种族族群上的祖先,民族反而是一个核心认同并非族群或种族的政治实体。族群、族裔一词的英文翻译是 “Ethnic” ,安东尼 ·史密斯给族裔所下的定义是:“具有共同祖先神话和历史记忆、具有共享文化成分、与历史版图有一定联系、具有一定团结的(至少在精英层是这样的)、有名称的人口单元。” 阿苏图什·梵什尼认为,族裔在狭义上可以被理解为种族或语言的群体;在广义上,族裔指的是种族、语言、宗教、部落或阶层等归属性的群体。文化语境里的族群民族主义强调文化上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是一个特定群体共同的心理诉求和愿景。从政治语境看,族群民族主义可以指以“我族为中心“的极端民族政治诉求,既可以是强势民族或多数民族征服、统治和同化其他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民族寻求“一族一国”的政治理想,从多民族国家分离。

每一个政治民族的最大诉求就是建立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是民族与国家的结合,在英文中“国家”(State)和“民族”(Nation)意思经常重叠,在不严格意义上常互换使用。但要理解民族国家和民族主义,则不能如此含混处理,必须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严格界定和细致区分。按照马克思·韦伯对现代国家的经典定义,“国家”( State )是一个“在一特定领土上宣称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人群共同体。这个概念太过抽象,具体一点可以界定为“国家”是“一套在特定地域上的社会提供秩序、正义、社会福利和国防的具体制度安排”。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现代“国家”显然是一个政治组织,是一个法律共同体。它强调的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上政治权力的纵向渗透,因此一方面宣称人民才是权力的最终来源,即人民主权,而国家是人民主权的载体,享有最高权威,需要公民的忠诚和支持;另一方面强调公民的认同才是国家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国家需要通过均等化的公共政策来建构平等的公民身份。英文中的民族一词来自于拉丁语 nasci一词,意思是“出生”的意思,原本指出生于同一地方的人。经过不断演化,现代意义上的“民族”(Nation)则可以定义为是一个“有着共同地域,共同文化,共同历史,并声称有共同的未来和自治权的自觉人群实体”。从这个界定可以看出来,“民族”是由个体组成的人的集合,只不过这个作为集体存在的人群实体号称共享一些特征并有民族自觉意识。它强调的是民族是个人的有意识联合,要实现这些联合,一方面需要有一些共同的纽带将民族黏合起来,或者是血缘、基因等生理因素,或者是宗教、文化等历史因素,或者是宪法、宣言等政治因素,强调不同的黏合因素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民族主义分支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它又强调民族是一种自我意识和民族觉醒,它取决于实际政治和政策实践以及日常生活互动,如果政治行为和政策实施恰当,原本背景各异的个体能够凝聚成一种共同的心理认知,形成一种共同的民族认同,而政治和政策失当,则可能激发同一国家内的民族分裂和分离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关于如何认知民族的两种范式,即原生主义(Primordialism)和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 都很有见地,二者从不同方向贡献了理解民族和民族主义的合理视角。国家强调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力的渗透,而民族强调政治组织之下人的横向关联,民族国家是二者之间的结合。现代国家的主导形式是民族国家,民族主义是对民族国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意识形态基础。按照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概念来定义,所谓民族国家,就是政治单元和民族单元之间的一致的一种国家形态。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治单元就是所谓的国家,那么,简化起来即是说,一个国家的人民属于同一个民族,而同一个民族的人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由于现代国家是一人造之物(artifice),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而民族是一种心理状态和自我认知,在现实中,民族国家处于一个不断建构和调整的过程之中。如果是先有国家,再由国家推动建构一个民族共同体意识,则是国家–民族构造过程(State — Nation formation);如果是先有民族,以民族为主体来寻求建立一个独立国家,则是民族—国家构造过程 (Nation—State formation)。前者更多地体现出建构主义的特征,后者更多体现出原生主义的特征,蒙古国即是先有民族,以民族为主体建立的一个独立国家,原生主义的特征浓厚,但是你不能忽视蒙古国的民族构造过程中的公民民主义成分的加强。盖尔纳著名的定义,所谓民族主义就是“主张政治单位和民族单位应该一致的一种政治原则”。对这一原则作进一步解释就是,民族主义是一种把自己认同于一种具有共享价值、共享文化、共享历史等特征的民族共同体的一种情感,并进而在这种情感之上有意愿决定本民族的共同政治命运。这里需要解释一下的就是,民族主义主张政治单位和民族单位的一致并不意味着民族是一个内在凝聚的客观存在,民族处于不断建构和调整之中,否则,这就无法解释原是不同民族后融合为同一个民族,或者是原本是一个民族,却又产生民族分裂主义甚至形成新的民族认同;另外,政治单位与民族单位的一致中的政治单位也不一定非得是国家,也可以是其它政治组织形式,否则,这就不能解释同一国家之下的不同民族单位的自治和共存。

在现代世界中,民族、民族国家和民族主义是不可分离的现象。除了极少数仍然实行君主制的国家和极少数的部落外,民族国家是今日世界主要的国家形式,美国如此,法国如此,即使前苏联也是如此,只不过它是由不同的民族国家组成的社会主义联盟而已,是民族国家的一种变体,甚或欧盟也只是以后民族国家形式为名的一种民族国家的变体而已,其背后是欧洲民族主义。绝大多数研究民族主义的学者都同意,民族主义是相对晚近的现象,是人类过去几百年历史的产物。可以说,民族主义与现代性相伴相随,民族主义是现代性的产物,也是现代性的体现。要清晰民族主义与现代性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回答何为现代和现代性。现代性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与表现,必须从现代社会的特征来理解现代性。一般而言,一个社会的现代性通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个方面来体现其现代性。首先,在政治层面,区别于古典时代和中世纪,一个现代社会应是世俗国家观,实现政教分离,让“上帝的归上帝管,凯撒的归凯撒管”;一个现代社会应是工具国家观,国家是一个人造之物,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于为人民提供秩序、安全、正义等公共物品,民意而非血缘和天意成为执行国家意志的政府的权力合法性来源。旧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就成为现代国家的一条神圣原则。其次,在经济层面,一个现代社会应该维持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现代化,即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发展。经济层面的现代性是体现得最为突出和显著的,很多政治上尚未现代化的国家在经济层面的现代化也表现出很积极的态度。其三,社会层面,主要体现在人们如何结成社会,即横向组织社会共同体的原则和制度,任何人类社会都会存在社会分层, 一个现代社会的社会分层应该不再是传统社会的血缘、等级、宗族等分层依据,而应该是教育、财富、能力、勤奋等分层依据,一个现代社会具有的是一个开放的社会阶层结构,通过个人努力和勤奋工作,横向的社会流动和纵向的社会流动都能够实现。其四,文化层面。传统人们由于生活范围的局限,生活在熟人社会内,形成狭窄的本地意识和蒙昧的政治文化观念,而随着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扩展个人的交往半径,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因此要形成新的文化观念,这不仅包括新的人际交往法则,也包括新的职业伦理,新的公共行为准则,还包括形成新的认同取向和新的国家观念。

民族国家与以往国家形态有着性质和内容上的诸多差别,这些差别也构成了民族国家的特点和优势:它以民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具有天然的内部凝聚力;它在一个边界清晰的区域之内享有最高权威,垄断国家暴力机器;作为民族对于国家最低程度的支持和效忠的结果,民族国家拥有合法性; 它继承和秉持了王朝国家的主权原则,是一个拥有独立主权的政治单位。民族国家并非一经产生就具有现代属性,无论民族国家在西欧的初创,还是后来在美洲、大洋洲以及全球范围的扩展,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都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内在地包含着国家建构与民族建构这两个面向不同而又联系紧密的内容。国家建构是围绕国家政治制度体系的建构来展开的,其实质是要推进和实现这一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国家建构的共性主要在于: 其一,国家建构与国家政权 (包括行政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等内容) 紧密相连,国家政权是国家建构的重要依凭力量。正是在上述这些权力 (一种或多种) 的作用之下,国家建构才真正得以启动、推进和施行; 其二,国家建构的对象是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这一政治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国家的行政系统设置、政治组织结构、法律制度框架等内容。这些内容为国家政治权力的有效运行提供服务,并且最终构成了整个国家政治权力得以有效实施的制度环境。评价国家建设的成或败,其标准主要是看这一国家政治制度体系是否完善和成熟,以及能否支撑和促使国家的政治权力得以有效运行。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看,国家建构“更注重国家政权对治下体系结构的渗透与贯彻”;其三,国家建构的目标定位在于“建立现代国家体制”,也就是要把民族国家建设成为现代国家。可以把现代民主制度的确立看做是国家建构获得成功的标志。

民族建构: 现代民族国家的内核建构, 有学者指出:“现代化不仅是由传统的农业社会朝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化过程,而且还是从一个互不联系的、分散的且以族群作为基础的地方性社会走向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的并以国族作为基础的现代国家的过程。” 我们认为,这种将“以族群作为基础的地方性社会”打造成“以国族作为基础的现代国家”的这一过程,正是本文所指称的民族建构,而这一内容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内核。首先,民族建构的前提是统一民族的形成与自觉。从学理分析上讲,“如果没有‘民族’这一概念,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不可想象”; 而回顾民族国家的建构实践则可以发现,民族国家总是伴随着统一民族的形成而出现的,“没有统一的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就无所谓民族国家的构建”。并且,统一民族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也伴随着民族自身由自在群体向自觉群体的迈进。这种迈进在西欧民族国家那里主要表现为王朝国家在把地方性族群整合为民族共同体的同时也催生了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的生成,进而也使民族发展成为可以与王朝国家相抗衡的社会力量;在美洲和大洋洲的移民国家那里主要表现为移民与当地土著居民在反抗宗主国的殖民统治与民族压迫的同时形成了新的民族共同体,进而争取民族独立、构建民族国家; 而在亚洲和非洲的后发国家那里则主要表现为通过民族解放运动而获得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这一进程也促成了新的民族共同体的形成。第二,民族建构的内容是族际关系协调与族际政治整合。随着民族国家在全球范围的扩展,那些原本不具备民族与国家一致关系的其他国家也开始效仿西欧民族国家之形态,试图“将国内的多个民族整合为统一的国族,逐步建立起以国族认同为基础的主权国家”。而在这一进程之中,“所有民族都被纳入到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中,在这个政治空间中与他民族发生联系,结成新的交往关系”。由此,协调族际关系就成为这些民族国家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因为国内不同民族在历史记忆、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利益诉求的分殊会导致族际之间存在着持续不断的张力。而国家协调族际关系的目标在于实现族际政治整合,亦即试图“运用国家政治权力来使国内不同族群在保持自身文化特色的同时实现政治一体化”。第三,民族建构具有如下一些特征。其一,民族建构都是在国家的疆域之内来进行的,并未超越民族国家的框架。这意味着民族国家是民族建构的基本分析单位与边界; 其二,可以把民族建构看做是实现民族国家内部全部国民结为同一民族的努力过程,是引导国民走向国族一体化的过程; 其三,民族建构的成功标志是实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因此可以将民族建构视为民族认同国家的确立过程。这里所使用的“民族”的含义是指,即民族国家层面上的民族; 其四,民族建构的领导力量与主体只能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必须要在民族建构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根据上述分析,民族建构是由民族国家引领的、在国家领土疆域范围和政治架构之内进行的,旨在把全部国内族群整合为拥有共同政治文化特质的国族的努力过程,其目标是要实现统一的民族国家认同。从静态的角度入手,国家建构与民族建构并不是相互孤立、彼此分开的,而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国家建构为通过实施民族建构而整合形成的国族穿上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外套,为国族创造了强大而持久的利益保障平台,并且也因此激发出了国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促使国族日益壮大、走向强盛。这个不断壮大和强盛的国族不仅会为现代国家的发展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与支持,而且也只有在国族的认可和支持之下,现代国家才会日益走向强大。另一方面,实施国家建构能够让国家获得现代国家的外观和形式,然而只有当这种努力得到了全体国民的认可和支持,国家政治制度体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这样一来,民族建构的重要性也就因此显现出来,它是统治阶级获得执政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只有将国内全部组成成员整合为一个国家民族,只有这种意义上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才是最为稳固和确定的。从动态的过程出发,国家建构与民族建构都是推进民族国家走向现代国家的努力途径,两者之间存有复杂而深刻的互动关系。

在1911年泛蒙古独立运动中建立的蒙古国因为蒙俄中三方的恰克图条约、美英苏三大国的雅尔塔协议的签订被压缩在今天156万平方公里的外蒙古的范围内,1924年博克多汗的去世让蒙古的共产党人有理由也有机会建立民主共和国,1924年修改了宪法蒙古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人民共和国!建国伊始蒙古国同所有现代国家一样进行了国家和民族的双重建构。今天的蒙古国(当时的蒙古人民共和国)不只修立了共和国宪法,也重新确立了国旗、国徽、国歌,打破传统盟旗疆域重新划分了省、县及苏木,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人民大呼拉尔作为议会的雏形及现代的司法系统也逐步完善起来了。公路交通、邮政体系以及象征主权独立的蒙古国家银行、金融系统以及蒙古钞票取代了中国的银元及苏联的卢布,这样1924年后不长的时间里新生的蒙古国完成了国家建构进程。蒙古国在实施国家建构时蒙古民族的国族建构也在不失时机地进行中。今天的蒙古国的版图是以喀尔喀蒙古四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在今天的人口普查中喀尔喀蒙古人的占比能达到80%以上,因此我们南蒙古人在内地里一直把蒙古国叫喀尔喀蒙古,但是喀尔喀蒙古并不等于蒙古国,在今天蒙古国国族–蒙古民族的认同中不是只有喀尔喀蒙古人,也有喀尔喀部落的历史宿敌卫拉特系的蒙古人如杜尔伯特人、巴雅特人及厄鲁特人等,布里亚特及内蒙古部族出身的蒙古人,如乌珠穆沁蒙古人、巴尔虎蒙古人、察哈尔、科尔沁蒙古人出身的人也不在少数,以及突厥语系的哈萨克人、图瓦人也占据不小的比重,据有的学者估计蒙古国人口的30%可能有中国人血统,但是谁也不能阻止混血的蒙古人在蒙古国走进政坛叱咤风云。蒙古国建国后普及了基础教育也就是公民教育,不管你出生在南戈壁省的戈壁滩,还是降生在乌布苏古勒省的密林中,也不管你有幸有个首都身份的父亲,还是你诞生于巴彦乌烈盖的哈萨克人的毡房中,你们都会学同一本书,学习蒙古的民族主义者们编写的蒙古历史,讲述蒙古民族光荣的过去,实际上蒙古国历史教科书上的好多英雄事迹都是今天的蒙古国人并不认同的南蒙古人的祖先的所作所为,但是蒙古的历史学家们并不会向你讲清楚这些,他们试图、实际上已经成功地说服你,历史上事实就是如此,历史上蒙古国就是如此!你相信了蒙古的民族主义者们编写的蒙古历史,你相信了蒙古的民族主义者们编写的蒙古政治及地理,那么国族的构建及蒙古民族共同体的构建就完成了。经过国族建构的完成,每一个蒙古国的公民虽然都能讲出自己的部族起源,也知道历史上部族间的‘深仇大恨’,如准格尔汗葛尔丹洗劫喀尔喀部的‘犯罪行为’,但是国族意识的确立能使所有人冰释前嫌原谅对方。蒙古国的300多万人已经有了国族意识、民族共同体意识,不管你出生于何部族,何血统你只要出生在蒙古国你就是蒙古民族的一员,蒙古国践行着公民民族主义、宪政民族主义的原则!对于蒙古国人来说族群的边界就是国界,蒙古民族的边界就是蒙古国156万平方公里之内框定的,它并不是像有的学者说的那样,只是为喀尔喀部族建立的国家,比如南蒙古人类学学者宝力格所说的那样:“我对蒙古国成立、它的过程以及它的民族过程、社会主义蒙古民主建立的过程展开了研究。我发现这个国家是以喀尔喀一个部族为中心建立的国家,这个国家是为了喀尔喀这个蒙古部族而建立的。……很多蒙古人不理解,他认为蒙古国是一个很纯洁的国家,但我看出它是一个以单一部族为主,其他部族不能纳入其体系中的国家。”你如果认真考察蒙古国历史的话就会知道这种结论是错误的,蒙古国的主要缔造者之一的乔巴山元帅的生父是南蒙古过来的达斡尔蒙古人,领导蒙古国40多年把蒙古国从传统游牧社会引入现代国家的泽登巴尔是卫拉特系的杜尔伯特蒙古人以及他的继承者巴特蒙赫也不是喀尔喀人而是巴雅特人,这丝毫没有阻碍他们执掌蒙古多年的权力。就是现在三次担任司法及内务部长及七次当选大呼拉尔议员的尼亚姆道尔吉也是说不利索喀尔喀蒙古语方言的卫拉特系的杜尔伯特蒙古人。这些都能证明南蒙古人类学学者宝力格的关于蒙古国是为了喀尔喀这个蒙古部族而建立的结论是错误的。蒙古民族主义者们以族裔民族主义为口号激发了部落游牧蒙古人的民族激情,创建了独立、自由的蒙古国,但是完成独立伟业后跟随时代的潮流不得不迈进现代社会,建立现代的民族国家。政治层面上蒙古国不只实现了政教分离甚至于消灭了喇嘛教阶层; 经济层面上从纯游牧社会开始出现畜产品加工等现代经济的萌芽,国营农场的创建让蒙古游牧民第一次开始解决粮食自给问题; 社会层面的变化是最为显著的,现代城市的诞生在蒙古是亘古未有的大事件,血缘、氏族、地域为中心的传统蒙古社会开始瓦解,现代国家真正的诞生了!文化层面的变化也是日新月异的,新的诗歌、文学、艺术、绘画正在这个新兴的国家中诞生,城市的出现使人们的交往半径得到扩展,蒙古传统的熟人社会开始进入陌生人社会,因此新的文化观念不断地形成。由于苏联的胁迫,蒙古国不得不改革了文字,这一方面使蒙古民众的识字率得到大幅度地提升,另一方面割断了同传统蒙古的文化联系,也割断了新的蒙古民族共同体同南蒙古同胞的仅剩的一些历史联系。

南蒙古一词的出现是相当晚近的事情,1941年日本学者野村正良在日本期刊“蒙古”发表了“南蒙古诸方言之研究”一文,第一次用到了“南蒙古”一词;1972年王建喜、布日古德等人成立过“南蒙古劳动党”;1981年底,席海明、胡群图固斯等人成立过「南蒙古民族解放阵线」;1992年哈达、特克喜等创立南蒙古民主联盟;南蒙古青年联盟2012年在乌兰巴托创立;2016年南蒙古大呼拉尔太在日本正式成立。内涵政治诉求的南蒙古一词正在逐渐被蒙古人所接受。但是南蒙古作为地域的概念并没有被厘清,南蒙古是否囊括蒙古传统的内蒙古及新疆、青海蒙古的所有疆界,还是只限定在今天“内蒙古自治区”的版图内,这些都需要南蒙古的民族主义者们达成共识。

我们南蒙古人更加需要搞清楚的一件事是我们南蒙古是否是“民族”的问题,如果把生活在南蒙古“版图”之内的蒙古人不认为是“民族”一定会让许多人感到愤怒的,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我们南蒙古人一直认为自己是“蒙古民族”的一员,事实上果真如此吗?你如果仔细研究过政治学、社会学意义上的民族概念,你就会发现南蒙古地区,乃至于今天的“内蒙古自治区”确实生活有几百万蒙古人、蒙古裔,而没有什么“蒙古民族”! 按照班尼迪克·安德森的说法现代的民族主义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是为了适应世俗社会的现代性发展人为建构的产物。这种人为建构论的说法虽然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作为一个“民族”首先应该是政治性的,内蒙古民族运动的挫败导致南蒙古“民族”的塑造过程停顿,仍然停留在自在的、文化的、血缘的原始共同体阶段,充其量可称之为文化民族,用安东尼·史密斯的观点南蒙古传统“版图”之内的蒙古人是族群,用他的话说““民族不是族群,因为尽管两者有某种重合都属于同一现象家族(拥有集体文化认同),但是,族群通常没有政治目标,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公共文化,且由于族群并不一定要有形地拥有其历史疆域,因此它甚至没有疆域空间。而民族则至少要在相当的一个时期,必须通过拥有它自己的故乡来把自己构建成民族,而且为了立志成为民族并被承认为民族,它需要发展某种公共文化以及追求相当程度的自决。另一方面,就如我们所见到的,民族并不一定要拥有一个自己的主权国家,但需要在对自己故乡有形占有的同时,立志争取自治。”从上诉话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南蒙古不能独立或者获得真正的自治,那么南蒙古人只能继续沦落为族群。史密斯对民族与族群的区分,核心在于三点:是否有自己确定的居住疆域;是否有规范的公共文化;是否在行政治理上追求民族自决权。首先来看确定的居住疆域。一个能够称得上民族的群落,大多有自己的原住地,他们世世代代居住或活动在该固定疆域,成为当地的原住民,这与散布在各地的文化族群是有差别的。南蒙古的蒙古人虽然是南蒙古这片土地的原住民,有确定的历史疆域,现实中也有特定的居住区域,但是因为人口的缘故,历史与生活形态的缘故,用今天现代的眼光看从来没有能形成蒙古文化的中心及文明的中心,散落在广大农牧区的蒙古人没能形成蒙古共同体的公共文化,锡林郭勒盟的蒙古人鄙视科尔沁蒙古人的非蒙古特性,科尔沁蒙古人惊诧锡林郭勒蒙古人仍然过着中世纪的生活,这些互不接受的习性正是族群特性,而非民族属性!至于南蒙古人是否是拥有自决权的问题在当今生活在南蒙古的蒙古人连提都不能提的禁忌话题。想当年乌兰夫执政内蒙古时期,蒙古人曾拥有过一点点的自治权,但是中国政府通过打倒乌兰夫,挖肃内人党事件屠杀了南蒙古精英阶层,也打断了形塑蒙古民族的进程,把一个试图塑造蒙古政治民族的雄心勃勃的族群重新打回族群或者文化民族!南蒙古人有自己独特的高级的宗教或文明,按理说我们不应该沦落到族群的境地,族群很少有自己独特的高级宗教(而非民间宗教)或高级文化,甚至都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们缺乏精英的或经典化的“大传统”,只有以日常生活为背景的民间风俗“小传统”。族群很容易被拥有高级宗教和文化的民族所同化,成为这个大民族中众多小族群中的一个。而民族不一样,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化之中,孕育了自身的文化精英,书写了自己的历史、神话和诗歌,乃至产生或接受了高级的宗教或文化,成为本民族的精神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的产生就像国族的诞生一样,并非绝对的自然演化,它同样是由本民族文化精英自觉建构的主观产物。族群一旦凝聚为民族,拥有了自觉的民族意识,“小传统”就会提升为“大传统”,其文化就会固态化、精致化和建制化,发展出一套价值形态或宗教形态的高级文化,虽然有可能被其他民族在政治上征服,但很难被其他民族在文化上同化,这是民族与族群的核心区别所在。我们南蒙古人一直羡慕吐蕃人、维吾尔人们的强烈的民族意识,殊不知这正是吐蕃民族、维吾尔民族其文化已经固态化、精致化和建制化,发展出一套价值形态或宗教形态的高级文化所致,“小传统”已经提升为“大传统”,虽然同样是被殖民压迫但是吐蕃人、维吾尔人相较南蒙古人很难被汉文化同化的原因。

对于南蒙古未来的渺茫及没有搞清楚自己的民族属性的南蒙古的民族主义者们很容易把希望寄托在蒙古国身上。从1950年的德王,到20世纪60年代都有大批的逃蒙事件发生,一直到现在这种投奔蒙古国的南蒙古人的足迹也没有断绝!对于这些投奔者来说,自己是蒙古人,跑到蒙古国,蒙古国人应该能以同胞之谊相待,殊不知在蒙古国的蒙古人看来,这些投奔过来的南蒙古人对他们来说已经是外族人!对于蒙古国的蒙古人来说这些投奔者虽然在血缘、语言、文化方面有过历史的联系,但是现在他们已不是一个民族,他们的民族共同体只框定在蒙古国国境之内的所有人,可能有的人在我们南蒙古人的眼里不是纯蒙古人,可是对于步入现代社会的蒙古国来说只要出生在蒙古国他就是蒙古人,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公民民族主义!你不能要求英国人向澳大利亚人寻求同胞之谊,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跑到叙利亚或约旦他是找不到他要寻找的祖国的,巴勒斯坦人你可以归化为叙利亚人或者约旦人,但是你只是求得了一份国籍而不是祖国!同理,南蒙古人你可以历经千辛万苦拿到蒙古国国籍,但是你永远找不到你要找的那个祖国!因为你的祖国应该在南蒙古,你的应有祖国已经被殖民多年!

但是对于失去祖国多年的南蒙古民族主义者来说,渴望拥有祖国的愿望何其强烈!实现这一愿望最容易的办法就是被蒙古国接纳为一员。但是现实是残酷的,蒙古国虽然名为蒙古国,但是它并不像它的名字一样是全世界蒙古人的祖国,它只是蒙古国人的祖国。投奔到蒙古国的南蒙古人于是陷入了民族认同危机感到彷徨无助,一方面他们自己认为是蒙古人,认为自己理所当然的应该是蒙古国蒙古民族共同体的一员,但是蒙古国的官方到民间,从知识精英到普通牧民都从骨子里并不认同你是他们的一员,虽然并不一定特异的排斥你,但是时时、处处让你感到身处异乡的感觉,那种感觉对于热忱的泛蒙古主义思想的南蒙古人来说就是一种难以摆脱的痛苦,但是蒙古国人并不会理解你的切身感受,事实上,他们也不需要理解!对于他们来说这一切都是那样的自然,没有哪里有什么不对,如此而已!

威廉.布鲁姆(Williams Bloom) 曾指出:身份确认对任何个人来说, 都是一个内在的、无意识的行为要求。个人努力设法确认身份以获得心理安全感, 也努力设法维持、保护和巩固身份以维护和加强这种心理安全感,后者对于个性稳定与心灵健康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失去独立自由将近400年的南蒙古人来说没有失去自己的族群民族认同感本来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是社会不是一个人的世界,认同是相互的,只有在社会的互动中认同才能真正发生。当今社会有最重要的两种认同,一个是民族认同,另一个是国家认同,对于蒙古国人来说这两种认同都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对于他们来说认同的民族是蒙古国的国族-蒙古民族,他们的祖国就是蒙古国,但是对于民族主义者的南蒙古人来说,这两方面都产生了问题!有一大批南蒙古人认为蒙古国是所有蒙古人的祖国,民族认同也应该是蒙古民族,这种认同我认为是不切实际的虚妄认同,世界上没有一个认同是单方面认同而存在的。Sedikides 和 Brewer 2002年提出了三重自我建构理论,按照他们理论自我包含3种基本的表征形式:个体自我,关系自我和集体自我。个体自我即独立型自我建构,强调从个体独特性定义自我;关系自我 (relational self),强调自我与亲密他人的关系,从自己与亲密他人的双向关系中定义与理解自我;集体自我(collective self),强调自我和所从属团体的关系,从团体成员身份来定义与理解自我。这三种自我表征共存于每个个体,个体差异主要体现在相对强度和重要程度上,并且会受到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人生价值也好,身份认同也罢,都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产生,在人与社会的互动中得以实现!按照巴特的族群边界理论族群是社会建构的,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限制。族群并非先于文化和整体成员而存在,而且也不是固定不变。1969年,巴特主编出版了《族群与边界》一书,在此书的导论中,巴特指出,针对族群做客观的描述,还不如观察族群的边界来得重要。换言之,他认为在研究族群时,如果我们过度强调族群的显著文化特质,就会变得比较像是文化分析,而不是在研究族群组织。因此,他主要关注的不再是族群的文化特征,而是不同的群体之间的关系,即“我们”与“他们”的分野。他认为:“我们不能设想族群意识单位同文化相似及文化差异性之间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涉及的特征不是‘客观’差异的总和,而仅仅是成员们自己认为是重要的和有意义的部分……一些文化特征被行动者用来作为差异的标志和象征,其他的被忽略了,在一些关系中,很强的差异反而被淡化和忽略了。”因此,研究族群和族群认同时,我们更应注重的是社会边界而非文化边界和地理边界。如果其成员与他人互动时该群体认同保持不变,这就包含了确定成员资格的标准和标志成员资格及被排斥在外的方式。可以看出,巴特在这里主要是强调群体边界的生产和再生产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他认为,族群认同是在互动的过程中产生、强化的,群体内与群体外的差异加强了群体内的一致性,而非相反。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有一章专门论述族群问题。他认为: “族群是这样一些群体,要么由于体貌特征或习俗相近,或者由于两者兼有,要么由于殖民和移民的记忆,从而对共同血统抱有主观信仰; 这种信仰对于群体构建肯定具有重要意义,至于是否存在着客观的血缘关系则无关宏旨。”很明显,韦伯认为,一个族群的存在关键是基于共同的主观信念,如果没有这种主观信念,则不存在族群。族群主要是基于一个具有共同祖先的强有力的信念。但他又认为,不管这种信念如何强烈,“族群身份(ethnic membership) 本身并不能构成一个群体; 它仅仅用来促进各种各样的群体的形成,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另一方面,主要是政治共同体———不管是如何缔造的,激发了共同的族性认同”。 可以看出,韦伯认为,一种文化身份只能促进族群的形成,但并不能形成族群。而且,在很多时候,族群的形成往往是政治性集体行动的结果,而不是相反。内外蒙古人虽然从血缘、语言、文化方面来讲是同一个文化族群,原生性民族,但是从民族的角度来讲现在已不是一个民族共同体的成员了。按现今的社会学、政治学角度来解释的话,民族是政治单位,是想象的共同体,用安德森的话来讲民族就是用语言——而非血缘——构想出来的,用勒南的话民族就是一个灵魂,一种精神原则,是当代出现的要生活在一起的共同意愿,这种意愿对于我们南蒙古人是存在的,但是对于蒙古国人来讲那就值得商榷的一件事情了。身处蒙古国的南蒙古人大多被这种认同危机所折磨,搞不清楚为什么蒙古国人这样冷漠地对待南方投奔而来的“同胞”兄弟,难道是我们被同化的认不出是同胞兄弟吗?百思不得其解,过去只能归结为苏联的洗脑及控制,现在则归咎于爬上蒙古高位的混有中国血统的蒙古人在使坏,如果不是他们从中作梗,破坏两个蒙古的团结的话蒙古国应该不会这样对待他们,于是乎在蒙古国的有种族主义倾向的各种组织中总会有南蒙古人的身影在晃动,他们希望把混有中国血统的蒙古人肃清出蒙古国政界换来“纯蒙古人”掌权后能善待他们这些南蒙古来的投靠者。

在中国有600多万蒙古人,就是今天在所谓的“内蒙古自治区”也有460多万蒙古人在生活,这些蒙古人对于庞大的中国人来讲是“少数民族”,但是今天世界上相对于中国的人口哪一个族裔人口不是少数呢?20世纪中叶世界大国抛弃了南蒙古人民,南蒙古人的父祖辈们也没有利用好历史给过我们的机会,才使这600多万人民陷入了今天悲惨的受人宰割的境地!上世纪初至上世纪中叶南蒙古的民族主义者为创建蒙古民族国家、为摆脱被奴役的命运奋勇抗争过,南蒙古的民族主义者的抗争史也是南蒙古民族的形塑的过程史。抗争的结果只是建立了区域自治的“内蒙古自治区”而不是民族自治的自治区,但是1947年至1966年乌兰夫被揪下台为止南蒙古人在“自治区”还拥有一定的自治权,我认为,这一时期也是南蒙古民族获得民族认同,形塑南蒙古民族的重要阶段,但是中国领袖毛及其政府为了扼杀南蒙古人民萌芽壮大的民族意识以莫须有的罪名扣押了南蒙古的民族领袖,并且用捏造的“内人党”事件为借口对南蒙古人民进行了种族清洗,致使南蒙古人民民族精英被一网打尽,被虐杀了30000人,致残10多万人,把一个雄心勃勃的向政治民族发展的族裔重新打回到族裔或者说是打回到文化民族!在南蒙古的今天远没有什么蒙古民族,试想下,难道今天的南蒙古人比中国南方的只有几万人口的瑶族、畲族相比有更多一点的政治权力吗?多一点的只是在所谓的“内蒙古自治区”的各级政府及中国的人大、政协等机构多几个花瓶的点缀名额罢了!这就是我说的南蒙古没有蒙古民族的理由,有的只是蒙古人、蒙古族裔。

南蒙古人为了自救必须做些什么,最起码南蒙古人需要成为政治民族,成为政治民族的族裔才能解救自己于消亡。蒙古民族是蒙古国的政治民族也是国族,这个国族的界限是明确的,我们南蒙古人多年来都希望被包括在这个民族共同体之内,但是残酷的现实政治一次又一次的打碎了这种希望!为了自救我们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自助者天助之!民族是民族主义者们创造的,而不是相反,只要南蒙古的民族主义文化政治精英有了这种主观愿望,南蒙古族裔凝聚成为民族不是不可能的一件事!南蒙古的先辈们给我们留下的文化遗产并不啻于吐蕃人、维吾尔人甚至于蒙古国人!只要南蒙古凝聚成了民族,“小传统”才会提升为“大传统”,南蒙古文化才会固态化、精致化和建制化,发展出一套价值形态或宗教形态的高级文化,不然作为族裔或者是文化民族的南蒙古消亡只是时间问题。现今的南蒙古的民族主义者们为了南蒙古的独立自由而努力着,但是没有民族主体的运动就像缺少灵魂的躯壳一样。我们是南蒙古人,我们是南蒙古民族,南蒙古独立建国是我们唯一的理想!只有这样,也只能这样才是我们唯一出路。南蒙古的民族主义者们携起手来,用我们的双手、用我们的智慧创建南蒙古民族、南蒙古民族的民族国家才是我们的唯一需要!愿长生天护佑她的子孙!

2020年7月6日